清远市江南水厂工程(二期)—电房(扩建),加药间(扩建),浓缩池施工许可

审批
广东-清远-清城区
发布时间: 2024年05月18日
项目详情

编号:****

根据《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》第八条规定,经审查,本建筑工程符合施工条件,准予施工。

特发此证

发证机关:****建设局
发证日期:2024-05-17
1、质量监督注册号、安全监督注册号与施工许可证号一致; 2、本工程原施工许可证(证号:441********5180302)已办理注销;3、如涉及土方开挖工程,在土方开挖施工前要完成项目地下管线排查工作,确保现场具备开工条件;4、详见施工许可证附件。
建设单位 ****
工程名称 ****水厂工程(二期)—电房(扩建),加药间(扩建),浓缩池
建设地址 **市**区洲心街道K21号****水厂一期地块南侧)
建设规模 1630.21㎡ 合同价格 800.51万元
工程总承包单位
勘察单位 ****勘测院有限公司
设计单位 **市****总院有限公司
施工单位 ****,**粤港****公司
监理单位 **同创****公司
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 李伟创 工程总承包项目经理
勘察单位项目负责人 吴超源 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 陈贻龙
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 张长青,唐志勇 总监理工程师 彭少友
合同工期 2022-11-21 ~ 2024-11-20
状态 正常
备注
注意事项

一、本证放置施工现场,作为准予施工的凭证。

二、****机关许可,本证的各项内容不得变更。

三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本证进行查验。

四、本证自发证之日起三个月内应予施工,逾期应办理延期手续,不办理延期或延期次数、时间超过法定时间的,本证自行废止。

五、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,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****机关报告,并按照规定做好建筑工程的维护管理工作。

六、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,****机关报告;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,建****机关检验施工许可证。

七、凡未取得本证擅自施工的属违法建设,将按《中华人民**国建筑法》的规定予以处罚。

温馨提示
1.该项目指提供国家及各省发改委、环保局、规划局、住建委等部门进行的项目审批信息及进展,属于前期项目。
2.根据该项目的描述,可依据自身条件进行选择和跟进,避免错过。
3.即使该项目已建设完毕或暂缓建设,也可继续跟踪,项目可能还有其他相关后续工程与服务。